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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師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報考資格:
一、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
二、修滿15學科45學分以上
1.社會工作概論 
2.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4.心理學
5.社會福利行政
9.方案設計與評估
6.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7.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8.社會學 
10.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11.社會團體工作 
12.社會統計
13.社會個案工作
14.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15.社會心理學

實習標準
一、、實習項目應符合四大領域:個案工作領、團體工作領域、社區工作領域、行政管理領域 
二、實習次數應至少二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
三、實習機構資格條件: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 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1.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2.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3.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4.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5.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四、實習督導資格條件: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2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五、督導學生人數條件: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4名為限、方案實習督導之人數以15名為限

考試科目
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為及格
普通科目成績占總成績10%,各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總成績90%,本考試科目有1科為0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及格
一、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專業科目:社會工作、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社會工作管理、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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